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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议内容、办理答复向社会公开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6/7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5月19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

修改决定明确了各承办单位要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分别规定,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和落实责任,应当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等。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部分解决的,应当将解决情况答复代表;所提事项已经列入工作计划的,应当将工作计划和解决时限答复代表;所提事项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所提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向代表说明,并答复代表。对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落实后再次答复代表。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答复不能落实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代表建议的内容、办理答复和代表反馈意见等相关信息应向社会公开,但是代表建议和答复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