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5月25日,垫江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垫江县人大常委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该办法是垫江县人大常委会针对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动行使监督权制定的。
本届以来,该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制定了《垫江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法治垫江建设的意见》《垫江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坚持每年听取和审议县政府法治建设情况的报告,并开展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专题调研。该县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结合调研中发现的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难点、痛点和问题,在总结法治建设经验、充分研究论证后,决定出台《垫江县人大常委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加大对县政府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监督力度,并将此项工作纳入2018年重点工作。
据了解,我市县级人大出台类似的规定没有先例,因此该办法的起草工作难度很大。为此,县人大常委会委托西南大学负责起草工作。
今年3月,该办法的专家意见稿拟定后,该县人大常委会多次邀请市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指导并提出意见建议,经过了多次修改后,最终形成了办法讨论稿。
3月至5月间,该县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召集县政府法制办、监察委、法院、检察院以及县政府相关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对讨论稿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沟通汇报。几经修改,最终形成办法草案。
办法全文9条,主要包括起草依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等,以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权为重点,同时考虑到该县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及充分发挥县政府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作用,在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上作出了细化规定。
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是本办法的亮点。办法明确规定,县政府在每年的3月底前,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并明确了11个重点报告事项。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报告时,可以就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问题提出询问,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作出说明。
此外,办法还对人大监督政府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监督方式包括执法检查、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提出质询案等。(徐智)